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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的森林經營規則 |
發布人:碳匯林 發布時間:2010-4-29 本文類別:站內公告 - 站內公告 |
據日本《林業經濟》2008年12月號報道,芬蘭于20世紀90年代進行林政改革,建立了兼顧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同時進行了分權森林行政組織的改組。芬蘭因為是木材出口國,迫于英國等市場對環境的要求,積極推行森林認證制度。以下介紹的是芬蘭在現行法律體系下的森林經營規則及其運用情況等。 一、森林經營規則的主要內容 1996年修改的《森林法》對森林經營規則做出以下規定。 首先,第1點,采伐以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長或更新為前提,規定土地所有人采伐后5年內有義務更新。第2點,要求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保護“從保護森林生物多樣性的觀點看具有特別重要性的棲息地”。《森林法》規定的應保護棲息地分為以下7類:①泉、小溪、濕洼地及小池塘周邊;②草本·香草類豐富的闊葉樹-云杉混交林濕地、蕨類豐富的闊葉樹-云杉混交林濕地、營養豐富的闊葉樹-云杉混交林沼澤、生長在拉普蘭南部的蕨類;③生長著豐富香草類的肥沃的森林;④生長在孤立存在于濕地中荒原上的森林;⑤溪谷;⑥山崖地帶及其生長的森林;⑦砂質土壤、裸露巖盤、巨礫地、疏林濕地及泛濫平原草地。并對應保護棲息地制定了詳細規則。在因保護特別重要棲息地而受到一定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政府給予補償或給予將損失降到最低的森林利用特別許可。此外,特別重要棲息地的指定面積只占全部私有林面積的0.5%,而且對其制定有補償措施,所以對林主來說不會有太大負擔。第3點,設立保護林或保護區。保護林是為防止北部的森林界限后退,保護區則是為避免居住地的風災和浸蝕而劃定的,對林業活動不會有太大影響。 其次,在執行以上規則時,所有林主除自家利用外,在采伐時,包括更新方法及特別重要棲息地的作業等有義務向當地森林行政管理部門林業中心申報。當申報違反森林相關法律或申報的更新方法不利于森林更新時,林業中心必須與林主交涉,當出現交涉不成或交涉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申報有違法現象的情況,可以停止采伐計劃。 林主更新完成后須向林業中心報告,數據輸入地理信息系統(GIS)。對報告遲緩的進行催促,對5年沒有更新報告的進行檢查。 當林主沒有提出報告和有違法行為時,除處以罰款外,還可以沒收收益、令其恢復原狀,或對獲得暴利的違法行為人判處徒刑。在不能期望更新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林主在采伐前交納保證金;在不能更新時,可以使用保證金采取其他更新措施。為確保更新和保護特別重要棲息地,林業中心負有對林主的監督責任。 以上森林經營規則并不是森林的所有規則。芬蘭非常重視自然環境,將重要地區納入保護區網,但保護區網的指定、管理和監督是以環境部制定的《自然環境法》為依據的,不涉及《森林法》規則。此外,自治體制定的土地利用計劃和建筑計劃中指定的保護區等也不涉及《森林法》規則,還有林地轉用也不受《森林法》的約束。森林區劃由土地利用計劃決定,另外,自治體通過土地利用計劃提出的森林經營規則也有可能超越《森林法》的規則。
二、實行森林經營規則的機構和規則的運用 芬蘭根據1995年制定的《林業中心及林業發展中心法》在全國設立了13個林業中心。林業中心負責轄區內除森林經營規則之外的所有森林行政工作,在制定地區林業發展計劃、對林主的援助及森林認證方面均發揮了重要作用。 林業中心是具有獨立行政法人資格的組織,各中心與農林部簽訂合同,接受財政支持從事各項業務。中心有很大的獨立性,具體業務由地區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理事會運作,職員也由各中心聘用。但是,有關森林經營規則等權威性業務須在農林部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以利于確保全國的統一性。 林業中心轄區被分成若干個小區,中心所屬的專業林業干部被派往各小區,了解和負責當地的森林和林主、森林管理協會及采伐者的情況,積累資料,進行業務指導。 芬蘭有林主協會即森林管理協會。擁有一定規模以上的林主強制加入,組織效率極高,協會雇請多位專家為林主提供服務。芬蘭的林主以中小規模的家族經營為主,但管理協會對森林管理和經營發揮了很大作用,大部分的采伐申報是通過管理協會進行的。像這樣的管理協會的活動對順利實行森林經營規則起到了很大作用。 下面以管轄芬蘭南部沿岸地區的沿岸林業中心為例,介紹他們是如何具體運用森林經營規則的。 沿岸林業中心管轄著67萬hm2私有林,有2.5萬名林主。中心有61名工作人員,其中9名分別負責轄區內9個小區的森林經營規則。每年提交采伐申請報告約5000份,其中60%的申請報告是通過森林管理協會提交的。處理申請時多數采用電子化,有關森林資源和林主的數據及特別重要棲息地的作業等均實現數字化處理,由森林管理協會共享。 關于特別重要棲息地的規則,《森林法》沒有詳細規定。例如,保護河畔區域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除此之外的特別重要棲息地規定的保護范圍平均為0.5hm2,而這一切均未在地圖上準確標明。因此中心與林主和協會之間一開始就容易發生糾紛,但在實際操作中,林主和協會之間就采取哪些規則已達成一致,同時繪制了特別重要棲息地的詳細地圖。這樣做的結果是現在幾乎不再有問題發生了。權威性業務雖說在農林部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但制定規則時也要考慮當地的自然條件。 沿岸林業中心每年向特別重要棲息地撥發60~70筆補償金,2006年共發放28萬歐元,用于53hm2特別重要棲息地的補償。 三、森林認證 芬蘭的林業高度依賴出口,如何符合國際市場對環境的要求成為重要課題。英國等市場要求森林認證,對芬蘭而言,不僅林業政策要向兼顧環境型轉變,森林認證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 芬蘭因為以家族經營的小林主居多,所以要取得FSC森林認證有勞動力和資金方面的困難,應有效利用現有的森林制度,制定出地區森林認證體系。芬蘭森林認證協會負責制度運作,林業中心負責具體的認證,只要林主不反對,就自動按照森林認證標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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